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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17 16:41 文章来源:哈尔滨海关 【字体: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二、适用范围: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全国范围国境口岸区域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国境口岸区域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仅限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适用“备案管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五、申请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均一式一份,以电子形式或纸质材料提交,除特别声明外,其余无需提供原件。电子形式提交的,除特别声明外,其余无需加盖公章。纸质提交的,均需加盖公章,页码较多的申请材料,首页加盖公章,其余页加盖公章骑缝章。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2)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自主核验)

  (3)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4)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2)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的原件)。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四)从事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公共场所(仅限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经营的)经营的,申请“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备案。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的原件)。

  2.变更备案。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的原件)。

  3. 注销备案。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的原件)。

  八、办理流程(普通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主管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主管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在主管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主管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主管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五)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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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流程(“告知承诺制”申请程序,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对申请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管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主管海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主管海关。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海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3.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4.主管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5.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在实施首次现场监督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主管海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6.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7.主管海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海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主管海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五)办理流程图:

  截图2

  十、办理流程(备案程序,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公共场所(仅限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提供备案号),并于5日内核发《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告知函》(以下简称《备案告知函》)。

  (二)备案变更。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当场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提供备案号),并于5日内核发《备案告知函》。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的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备案。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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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办结时限:

  (一)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管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实施公共场所“备案管理”的,主管海关当场办理备案手续(提供备案号),并于5日内核发《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告知函》(以下简称《备案告知函》)。

  十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受理机构:哈尔滨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十五、决定机构:哈尔滨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十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七、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注: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后,请先注册“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办理口岸卫生许可业务。

  十八、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相关栏目查询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index.html)。

   二十、咨询途径:见哈尔滨海关网站在线服务栏目—隶属海关业务联系电话(网址:http://harbin.customs.gov.cn/harbin_customs/467926/4031688/4031693/index.html)。

  二十一、监督投诉渠道:哈尔滨海关0451-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二、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见哈尔滨海关门户网站隶属海关单位栏目:http://harbin.customs.gov.cn/harbin_customs/467883/467888/3402921/index.html

  二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哈尔滨海关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行政许可栏目(网址:http://harbin.customs.gov.cn/harbin_customs/467898/467921/467922/index.html)或拨打各隶属海关业务联系电话(网址:http://harbin.customs.gov.cn/harbin_customs/467926/4031688/4031693/index.html)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二十四、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答:(1)电话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网站公布。

  (2)网上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办事指南。

  (3)信函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4)现场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政务大厅

  2.企业应到哪里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答:可到所在地海关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

  3.企业如何下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答: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下载。

  

附件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x

附件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3: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docx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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