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2024-12-31 | 【内容类别】 | 长关公告〔2024〕1号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有效 | |
| 【发布日期】 | 综合类 | 【生效日期】 | 2024-12-31 |
| 【效 力】 | 【效力说明】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吉林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长春海关现就优化部分进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需法定检验的汽车零部件,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1.吉林省注册企业;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过去3年内无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情况。
(二)商品范围。
1.商品编码在《长春海关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商品编码列表》(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
2.不含特种设备、旧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
三、实施方式
对命中属地查检指令的上述商品范围内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进口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合规性声明》(见附件2)和货物验收报告,主管海关进行符合性验证后完成合格评定,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四、其他事项
(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需实施检验的,按照海关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失效时,不适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
(三)其他风险导致不适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的情况,仍执行原有检验监管模式。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春海关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商品编码列表
附件2:产品合规性声明(参考格式)
附件1:长春海关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商品编码列表.xlsx
长春海关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