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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发布时间:2022-03-03 14:33 文章来源:长春海关 【字体: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法治海关建设的统筹规划、总体推进工作,组织推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向总署提出有关海关立法计划建议工作;牵头组织拟订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工作,承担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向海关总署备案等工作;牵头办理海关以外其他部门起草或者制订的法律法规的核提意见工作。

  (三)承担内部事务的法律服务工作,审核法律文书;承担与长春海关有关的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承办与长春海关有关的民事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参与重大、敏感问题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四)牵头落实长春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落实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牵头推进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承担海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和动态调整,承担海关行政执法资格事务,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办理对长春海关(不含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和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七)管理长春海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事务;协调、指导关区民事经济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相关事宜。

  (八)接受理地方司法和行政机关查询调取报关单数据资料的事项。

  (九)组织实施长春海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其他政策法规工作。

  (十一)承担长春海关日常业务统筹协调工作;承担长春海关综合业务对外协调工作,按分工承办关区口岸开放、扩大开放有关海关综合协调事宜。

  (十二)承担长春海关重大改革事项、促进外贸发展措施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十三)组织关区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相关工作,落实通关流程标准、申报规范、通关运行管理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协调开展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

  (十五)组织拟订和落实与海关有关的技术规范及相应管理制度。

  (十六)指导关区实施国家禁止、限制性进出口货物、物品海关监管制度。

  (十七)承担长春海关通关管理系统通用参数维护工作,落实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及检验、检疫证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导、监督关区业务现场知识产权执法活动。

  (十九)承办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承担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落实关区压缩整体通关时长工作的日常监控、通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接通关业务运行监控体系的实施工作、报关单运行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常监控和数据分析工作。

  (二十二)落实“三项制度”工作,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十三)全省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的征订、发放和核销工作;

  (二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内设科室

  法规和综合业务处内设科室5个:

  (一)业务运行科

  (二)法制一科

  (三)法制二科

  (四)改革发展科

  (五)综合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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