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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后续管理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12 19:51 文章来源:长春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减免税后续管理审批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第七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且签发《征免税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公布 )

 第十四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海关可以受理。
第十六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第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第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税货物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第二十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实施机构:长春海关关税处、隶属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承诺办结时限:
  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结果名称:减免税后续管理审批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
  十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均要提交手填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表及预录打印出的申请表;除预录入打印的申请外,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校验原件。
  一)办理货物结转审批所需单证:
   货物转出的企业提供:
  (1)进口货物转出申请(电子版原件一份);
  (2)双方国内结转合同(电子版原件一份);
  (3)转入方单位《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项目确认相关材料(电子版原件一份);
  (4)原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电子版原件一份);
    
  (二)办理异地监管申请所需单证:
  1.向货物主管地海关提供:
  (1)《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电子版原件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电子版原件一份
  (三)办理抵押贷款所需单证:
  1.《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电子版原件一份);
  2.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及报关单(电子版原件一份);
  
  (四)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税所需单证: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电子版原件一份);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电子版原件一份);
  3.原进口报关单(电子版原件一份);
  
  (五)办理货物退运所需单证:
  1.《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电子版原件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电子版原件一份);
  3.进口报关单(电子版原件一份);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原件电子版一份)。
  
  (六)办理解除监管所需单证:
  1.提前解除监管: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电子版原件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电子版原件一份);
  (3)出口报关单或结转出口报关单(电子版原件一份,结转或退运解除监管企业提供);
  (4)进口报关单及税单复印件(补税解除监管企业提供)(电子版一份)
  (5)相关许可证件(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提供)(电子版复印件一份);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原件电子版一份)。
  
  (七)办理减免税主体变更所需单证:
  1.主体变更申请表(企业从单一窗口录入申报,原件电子版一份)
  2.情况说明(企业从单一窗口上传原件电子版一份)
  3.变更批复文件(企业从单一窗口上传原件电子版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旧)(企业从单一窗口上传原件电子版一份)
      
  (八)办理减免税货物年报所需单证:
  1.《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书》及相关附表(电子版原件一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交所需单证。
  (二)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并到预录中心预录。
  (三)海关进行三级审批。
  十四、办理形式:单一窗口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长春绿园海关(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08:30-11:30     13:30-17:00
  冬季08:30-11:30     13:00-16:30
   二十三、咨询电话:0431-84601528
  

  附件

       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空表).doc  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样本).pdf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空表).doc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样本).pdf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申请表(空表).doc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申请表(样本).pdf

       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申请表(空表).doc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申领表(样本).pdf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空表).doc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样本).pdf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申请表(空表).doc

       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空表).doc  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样本).pdf

       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空表).doc 

       减免税进口货物转出情况申请(样本).docx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docx

           主体变更申请表样本.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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