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无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或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份数 |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
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无固定格式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无固定格式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海关相关部门签注资料 | 证明材料无固定格式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 证明材料无固定格式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
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 证明材料无固定格式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1份 |
十三、办理流程
(文字说明)
当事人在“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数据;HP2015系统接收后自动生成处理单;海关完成处置后回执反馈至“单一窗口”系统。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者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报数据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隶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无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
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详见长春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