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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20 17:41 文章来源:长春海关 【字体:

  

  

  服务指南编号:23018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前审后批,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四、实施机构:受理机构:长春海关。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详见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等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十二、申请材料:(复印件,电子版或纸质版,每项1份)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详见附件3相应样本);

  2.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物流中心延期申请。

  (三)变更申请。

  1.物流中心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3相应样本)

  2.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3.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物流中心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详见附件3相应样本)。

  十三、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由直属海关受理并受海关总署委托开展审批;

  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并报海关总署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者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善、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二十二、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十三、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二十四、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0431-84601426

  二十五、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0431-84901227

  二十六、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详见附件4。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全国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量情况详见海关总署网站。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

  二十七、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附件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docx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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