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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注册登记
DateTime:2007-08-1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员注册登记
许可内容:准予报关员注册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申请条件:
1、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
2、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4、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
6、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海关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后进行审核。
2、对于符合规定者经两级审批后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3、制发《报关员证》。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长春海关稽查处企管科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长春海关申报厅企业管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时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431)846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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