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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报关员注册登记  DateTime:2007-08-1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员注册登记

许可内容:准予报关员注册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71日起施行;根据20007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200111施行。)

申请条件:

1、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

2、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4、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

    6、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海关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后进行审核。

2、对于符合规定者经两级审批后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3、制发《报关员证》。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长春海关稽查处企管科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长春海关申报厅企业管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时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431846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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