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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放弃的审批
DateTime:2007-08-1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放弃的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放弃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确认的放弃该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申请
2、拟放弃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清单
3、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材料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有关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复审(三级审批、必要时须四级审批)。
2、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海关应当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长春海关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海关大楼1层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时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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