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审批。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及哈尔滨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根据原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进境生物材料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授权直属海关审批的,为3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粮食、杂粮、杂豆、水果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应按要求提供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拆换包装、是否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电子版一份。
3.进境饲料
I级风险的饲料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宠物食品的原料来自第三方非疫区国家准入企业的,提供随附材料说明原料来源;非单一成分饲料提供成分说明或体现饲料详细成分的标签,并声明是否含有禁限成分。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
一级风险生物材料需提供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二级风险生物材料需提供产品来源、加工工艺说明和无动物疫病传染性声明。
6.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二)进境植物及其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进境粮食应由海关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三)过境动物。
1.说明过境路线;
2.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电子版一份);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四)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原件扫描件1份电子版);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1份电子版))。
十三、办理流程:
具体流程见流程图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哈尔滨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二十三、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
错误示例
1.企业申请进口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时,只上传了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未上传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2.进口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申请单位和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是同一家,改申请单位申报时未上传两单位间签订的加工合作;
3.递交动物疫情发生地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