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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的填制

编号:202608061115211521浏览数:905

姓名

XKLZZJ

留言时间

2026-08-06 11:15:21

留言内容

咨询问题如下:国内企业(A公司)与香港企业(B公司)签定委托代理进口采购协议书,A公司和B公司都是同一集团下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委托B公司跟泰国公司签定合同,合同发票装箱单(买方为香港B公司)产地证上的收货人为国内A公司,报关时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填写国内企业(A公司)的名称来报关?产地让上的收货人为国内A公司,是否需要香港B公司与A公司凭证来证明贸易流程?合同由国内A公司来执行与合同由香港B公司来执行在填制报关单上有什么区别?谢谢

问题分类

货物监管通关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黄埔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8-07 16:06:00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19〕18号),境内收发货人应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消费使用单位应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相关企业应根据公告如实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