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留言详情

熏蒸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与否

编号:202606240918151815浏览数:265

姓名

Henkel89963700

留言时间

2026-06-24 09:18:15

留言内容

您好!因工厂更换木质卡板供应商,新熏蒸卡板供应商在是否提供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给企业留存存在争议,请问:1)熏蒸卡板供应商是否必须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给企业留存备查;2)留存台账需留存时间是多久;3)熏蒸卡板有效期是否仍为21天? 谢谢!

问题分类

动植物检验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黄埔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6-25 17:28:07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您的问题,现作以下答复: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该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保存期限,建议参考其他对企业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对相关记录及留存台账保存不少于2年。

3.根据《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SN/T 2956-2011)规定:5.2.3.1采用植物价疫证书、熏蒸/消毒处理证书等证书管理的木质包装,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为21d。5.2.3.2采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TPPC)标识管理的木质包装经处理合格并加施IPPC标识后,至出境检疫发现不合格为止,均为检疫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