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06251955595559浏览数:584
captainraul1014
2026-06-25 19:55:58
关于署令277号第八条解读,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只是普通货物,进口货物可以免予提交合同、装箱单等部分随附单证,出口货物可免交传统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也就说在报关单申报时随附单据里可以不传上面这些扫描件。如果审单需要再提供? 中国国门时报微信公众号2025.5.7文章《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变化,企业请注意(附合规建议)》关于总署令277号第八条有如下解读: 内容解读: 明确“按需提交”及“免于提交”原则,取消原规定中“必须提交合同、发票等全套单证”的笼统要求,对于已实现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企业无需重复提交纸质文件,正确填写证书号以供联网核查即可。 政策红利: 在符合海关规定的前提下,进口货物可以免予提交合同、装箱单等部分随附单证,出口货物可免交传统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原产地证、自动进口许可证、CCC证书、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等数十种监管证件,仅需填写有关证书号码,由海关系统自动校验,平均每票货物减少纸质材料提交3—5份。这不仅大大节省了企业准备和提交单证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缩短了海关的单证审核时间,提高了监管证件审核准确性,有利于整体提升通关效率。
货物监管通关
已处理
黄埔海关
2026-06-26 17:01:00
1.结合署令277号第八条规定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货物可免于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出口货物可免于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2.署令277号第八条同时规定,“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企业应根据实际进出口的商品,按规定提交相应的随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