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货物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无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
(一)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二)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1份 | 非必要 |
十三、办理流程
(文字说明)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者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报数据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隶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无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
单一窗口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详见长春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