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主动披露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企业申请主动披露事项。
二、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三、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70号令)。
第二十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四、实施机构:长春海关各主动披露接受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无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二、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主动披露书面报告时,需一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原件纸质版1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纸质版壹份。(注意:企业对主动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将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实施稽查。)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自查并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同时提交账簿、单证等方面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海关受理企业主动披露报告;
(三)海关核实是否属于主动披露的情况;
(四)海关处置:
1.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可以减免滞纳金;
十四、办理形式: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核实方式:书面核实、实地核实、启动稽查。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2次以上。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佐证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长春海关各主动披露接受部门。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长春海关各主动披露接受部门(详见下表)
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主动披露接收部门联系方式 | 长春绿园海关 | 审核科 | 0431-84601575 |
长春兴隆海关 | 汽开区综合业务科 | 0431-84901529 | |
吉林海关 | 综合业务一科 | 0432-64576016 | |
延吉海关 | 核查二科 | 0433-2248572 | |
图们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0433-3666212 | |
珲春海关 | 核查一科 | 0433-7541218 0433-7541177 | |
通化海关 | 企管科 | 0435-6235893 | |
长白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0439-8232086 | |
白山海关 | 监管二科 | 0439-5834319 | |
白城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0436-3565118 | |
龙嘉机场海关 | 综合业务科 | 0431-84601092 |
各关邮寄通信地址请详询接受部门联系电话。
二十二、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可咨询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三、咨询途径:海关“12360”热线或上述海关联系电话。
二十四、监督投诉渠道: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