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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21 11:17 文章来源:长春海关 【字体: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事项依据
详见附件一至四
申请(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纸质、电子版均可)   

申请人基本情况(原件纸质版1),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笔录交由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原件,一份,纸质)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四)作出决定。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流程图

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五)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七)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1、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纳税争议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费标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受理部门 长春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办公地址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611室
邮编:130033

线上申请 在线办理平台地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办公时间

夏季8:30-11:30,13:30-17:00;冬季8:30-11:30,13: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 0431-84601237、0431-84601252。
表格下载

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doc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doc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docx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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