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 事项依据 | 详见附件一至四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 提交材料 |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纸质、电子版均可)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原件纸质版1份),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笔录交由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原件,一份,纸质)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四)作出决定。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办理时限 |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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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受理部门 | 长春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
| 办公地址 |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4448号611室 |
| 线上申请 | 在线办理平台地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1:30,13:30-17:00;冬季8:30-11:30,13: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公电话 | 0431-84601237、0431-8460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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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